問題詳情
69甲、乙均具中華民國籍,結婚後即移居至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並在當地工作,而後在美國生有一子丙。丙在舊金山長大,直至22歲始赴紐約市工作,並在當地生活,鮮少回加州家中。設丙30歲那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死亡,在紐約市留下遺產。問關於丙之遺產繼承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中華民國法
(B)適用加州法
(C)適用紐約州法
(D)適用安大略省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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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涉民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