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最高法院59台上2490號判:「使用借貸,非如租賃之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縱令上訴人之前手將房屋及空地,概括允許被上訴人等使用,被上訴人等要不得以上訴人之前手,與其有使用借貸契約,主張對現在之房地所有人即上訴人有使用該房地之權利。」→所以說,使用借貸不能拿來對抗新的所有權人,AB都錯。第 470 條(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有定期限,就不能隨時要求返還囉!D也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