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甲乙為好友,甲因公調職出國工作2年,乙剛好正在找屋承租,於是甲將其所有之A屋,借給好友乙住,約定甲在國外期間無償借乙住,乙幫忙保管整理A屋。後來甲於國外需錢孔急,將A屋賣給丙,丙取得A屋所有權後,以存證信函要求乙於10日內,馬上搬出,10日後丙馬上訴請乙返還A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之使用借貸契約為期2年,對於A屋受讓人丙仍繼續存在,丙不得要求乙搬出
(B)乙之占有並非無權占有,丙不得請求乙返還A 屋占有
(C)丙得對乙主張 A 屋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甲乙間之使用借貸雖訂有期限,但期限屆滿前,甲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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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最高法院59台上2490號判:「使用借貸,非如租賃之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縱令上訴人之前手將房屋及空地,概括允許被上訴人等使用,被上訴人等要不得以上訴人之前手,與其有使用借貸契約,主張對現在之房地所有人即上訴人有使用該房地之權利。」→所以說,使用借貸不能拿來對抗新的所有權人,AB都錯。第 470 條(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有定期限,就不能隨時要求返還囉!D也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