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甲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將其所有之A地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料乙未經甲之同意,竟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A地出賣於丙,並將A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在丙之名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無權處分,丙善意時,始得善意取得A地之所有權
(B)乙有權處分,縱使丙是惡意,亦得取得A地之所有權
(C)甲是A地之真正權利人,乙與丙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
(D)基於惡意不受保護原則,如丙係惡意,買賣契約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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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利維毯毯~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何謂借名登記之契約「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出名人若違反其與借名人之內部約定出名人若違反其與借名人之內部約定,擅將借名登記之不動產處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第三人,屬違反其應於借名契約終止後返還借名標的物與借名人之給付義務,乃侵害對借名人債權(借名關係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之行為,僅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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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何謂借名登記之契約「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出名人若違反其與借名人之內部約定出名人若違反其與借名人之內部約定,擅將借名登記之不動產處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第三人,屬違反其應於借名契約終止後返還借名標的物與借名人之給付義務,乃侵害對借名人債權(借名關係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之行為,僅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