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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修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 11203006061號令修正發布第 25、32、73 條條文第二十五條 職務法庭所為訊問、調查及言詞辯論,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經被付懲戒人請求公開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囑託其他法院調查證據時,準用之。第二十五條 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於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囑託其他法院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修法理由:一、配合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修正改採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且已詳為規定,爰刪除第一項規定。二、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審理,既應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則於囑託其他法院調查時,亦應準用之,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並移列為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