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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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90條(法庭開庭之禁止行為及錄音、錄影相關規定)﹝1﹞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2﹞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3﹞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A)﹝4﹞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B)第90條之4(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禁止散布、公開播送或不當使用;違反者之處罰)﹝1﹞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2﹞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D)對,(C)錯﹝3﹞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