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怡】評論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二十三、承辦書記官於訴訟當事人查詢與案件進行有關之程序事項或裁判結果時,應予明確答覆,無法立即答覆者,亦應告以查明後再答覆。
【Zong】評論
第29點法院對民眾之書面、電子郵件陳訴,宜函復處理結果(A)。對民眾之口頭陳訴,宜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予以接見,並作適當處理。(B)第25點法院人員於民眾詢問時,應和藹親切回答。(C)第23點承辦書記官於訴訟當事人查詢與案件進行有關之程序事項或裁判結果時,應予明確答覆,無法立即答覆者,亦應告以查明後再答覆。(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