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66號判決行政罰是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行政罰法上之處罰法定主義,是法治國家基於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制度性保障,當然不可或缺的一環,行政罰法第4條即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稱明文規定,包括處罰之構成要件、處罰對象與處罰種類;而不得溯及既往、不適用類推解釋、禁止擴張解釋等,都屬於處罰法定主義的內涵。
【Chih-sheng】評論
處罰法定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施行處罰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內容。若處罰行為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則該處罰行為將被視為違法,並可能違反其他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和法律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