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甲、乙等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標案之履約期間為 2 年,開標結果由乙得標,甲未得標並認開標結果(即原處分)為違法,乃提起行政救濟,經異議、申訴,均未獲救濟,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嗣因訴訟費時,拖延近 2 年,法院定期進行言詞辯論時,乙因得標而與採購機關訂立之契約僅剩半個月即履約完畢,預計判決時已履約完畢。下列法院進行之程序,何者最為適當合法?
(A)依甲之聲明進行辯論、裁判,如認甲為有理由,仍判決撤銷原處分
(B)進行闡明,向甲曉諭,是否變更訴訟類型,改以確認違法之訴代之
(C)依甲之聲明進行辯論、裁判,如認甲為有理由,作成情況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於主文中諭知原處分違法
(D)進行闡明,向甲曉諭,如有情況判決發生,是否追加賠償之聲明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題目說判決時,也履約完畢了,所以就算原告...

【用戶】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第 6 條地1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用戶】四季春珍波椰半糖去冰自帶環

【年級】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