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小元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 如將協助執勤人員拖吊違規停車之業者,定性為行政助手,執勤人員會同業者在完成拖吊任務的過 程中,因過失造成被拖吊車輛之損害。(正確。可提出國家賠償)其國家賠償責任,因行政助手乃行政機關手足之延伸,故其行為即被認為係公務員之行為,自應由該行政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 如係私法羅致之私人,在公務員監督下,與行政助手無異;然若公務員不在場監督,而由其己身獨立行使職權時,則與行政助手之情形區別,而應由其自己依私法負賠償責任。
【用戶】Admiranda Hu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國賠法對公共設施的定義。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管理,供公共目的使用之有體物或其他物之設備。公有公共設施不以「國家所有」為限,只要該設施的「管領權」屬於國家,皆可能成立國賠責任。本條某機關與私人甲間約定由甲管領該閒置空間,系爭空間已不屬於前開公共設施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