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4 下列情形,何者不會發生國家賠償責任?
(A)如將協助執勤人員拖吊違規停車之業者,定性為行政助手,執勤人員會同業者在完成拖吊任務的過程中,因過失造成被拖吊車輛之損害
(B)法官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書記官製作拍賣所得價金分配表時,將第一順位債權人甲誤列為第三順位,致使甲因而未能完全獲償
(C)某機關將閒置之空間無償出借私人甲,約定由甲全權管理,經營餐飲小吃,嗣有洽公民眾乙前來食用,因該空間地板突起而摔倒骨折
(D)某機關公務人員甲搭乘同機關司機乙所駕駛之公務車外出洽公,於甲下車而尚未完全離開汽車時,乙即啟動汽車,致甲摔落車外而骨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機關把某地方無償出借給他人,而且又約定由...

【用戶】小小元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 如將協助執勤人員拖吊違規停車之業者,定性為行政助手,執勤人員會同業者在完成拖吊任務的過 程中,因過失造成被拖吊車輛之損害。(正確。可提出國家賠償)其國家賠償責任,因行政助手乃行政機關手足之延伸,故其行為即被認為係公務員之行為,自應由該行政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 如係私法羅致之私人,在公務員監督下,與行政助手無異;然若公務員不在場監督,而由其己身獨立行使職權時,則與行政助手之情形區別,而應由其自己依私法負賠償責任。

【用戶】Admiranda Hu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國賠法對公共設施的定義。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管理,供公共目的使用之有體物或其他物之設備。公有公共設施不以「國家所有」為限,只要該設施的「管領權」屬於國家,皆可能成立國賠責任。本條某機關與私人甲間約定由甲管領該閒置空間,系爭空間已不屬於前開公共設施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