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7 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規範國際法院審判時得適用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際法院得適用對爭端國有拘束力之條約
(B)在法源順位上,條約應優先於習慣國際法適用
(C)國際法院之判決除對於當事國及本案外,並無拘束力
(D)國際法院亦得引用各國最高權威之公法學說,作為裁判法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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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   一、法院對於陳...

【用戶】四季春珍波椰半糖去冰自帶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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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一、主要法源:條約、習慣、一般法律★★...

【用戶】肥宅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三十八條 一、法院對於陳訴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 適用: (子)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 之規條者。 (丑)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 (卯)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 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 二、前項規定,不妨礙法院經當事國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 則,裁判案件之權。平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