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1 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婚後設立住所於 B 國,由於工作關係甲、乙經常返回臺灣,並在我國置有財產。數年後,雙方感情不睦,進而協議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結婚時,雙方曾口頭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該約定應為有效
(B)甲、乙就其在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第三人之效力,應依中華民國法律
(C)甲、乙協議離婚時,雙方得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離婚之準據法
(D)對於甲、乙離婚後雙方剩餘財產之分配,應依離婚效力之準據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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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48 條 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

【用戶】利維毯毯~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 甲、乙結婚時,雙方曾口頭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該約定應為有效

【用戶】四季春珍波椰半糖去冰自帶環

【年級】

【評論內容】(D) 應依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第 48 條

【用戶】沖司律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夫妻財產1st 書面合意(一方本國法 或者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