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2 我國人甲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取得 A 國國籍,常住於 A 國。甲於民國 95 年死亡後,丙否認丁有繼承權,並在我國單獨辦理繼承登記。丁於民國 110 年提起繼承回復訴訟,合併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丙抗辯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且依 A 國法,A 國國民不得繼承其他國家國民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之繼承權是否存在,以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B)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屬於程序法事項,應適用法院地法即我國法
(C)丁為 A 國人且常住 A 國,應適用 A 國法,丁不得為甲之遺產繼承人
(D)丁之請求具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性質,應適用物權之準據法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58 條 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

【用戶】茶米174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解題關鍵:繼承:原則→死人國法(被繼承人之本國法)           例外→我國(中華民國)有人(繼承人)+$(遺產)=我國法(中華民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第 59 條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前條應適用之法律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A) 丁之繼承權是否存在,以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死人國法,正確。(B) 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屬於程序法事項,應適用法院地法即我國法    →繼承就用58、59,不是法庭地法,錯誤。(C) 丁為 A 國人且...

【用戶】沖司律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繼承依據被繼承人之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