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2 我國人甲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取得 A 國國籍,常住於 A 國。甲於民國 95 年死亡後,丙否認丁有繼承權,並在我國單獨辦理繼承登記。丁於民國 110 年提起繼承回復訴訟,合併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

【評論內容】解題關鍵:繼承:原則→死人國法(被繼承人之本國法)           例外→我國(中華民國)有人(繼承人)+$(遺產)=我國法(中華民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第 59 條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前條應適用之法律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A) 丁之繼承權是否存在,以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死人國法,正確。(B) 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屬於程序法事項,應適用法院地法即我國法    →繼承就用58、59,不是法庭地法,錯誤。(C) 丁為 A 國人且...

【評論主題】39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A)拋棄繼承,性質上屬單獨行為 (B)拋棄繼承之 3 個月期間,無論繼承人是否知悉自己得繼承,皆從其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起算 (C)於辦理拋棄繼承時,應書

【評論內容】(A) 拋棄繼承,性質上屬單獨行為→拋棄繼承性質上屬於1.身分行為(最高法院73年第2次民決)                                    2.單獨行為(通說)                                    3.要式行為(民法1174II明文) 其中單獨行為由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效力如下: 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代為之。        實務採折衷說(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        →民法1087、1088II亦有明文,繼承所得財產為其特有財產,自適用上開處分特有財產之限制規定         有利:V         不利:X(無效)        學說(林秀雄老師)認為:不利行為效力未定   ...

【評論主題】10 甲男育有一子乙(婚生子女) ,丙女育有一子丁(非婚生子女) 。甲、丙結婚後,雖甲明知丁並非自己之骨肉,但為使丁有法律上之父親,故認領丁並辦畢認領登記。甲死亡後,乙發現丁與甲並 無血緣關係,乙不希

【評論內容】本題關鍵:反於真實之認領的效力即救濟乙不得主張民法第1066條婚生否認:本題主張權利的是乙(婚生子女),不屬於民法第1066條的主體(生母丙、非婚生子女丁),乙不可以提婚生否認之訴,故(A)錯。本題甲並非丁的生父,又認領丁,為反於真實之認領,而該認領之效力:目前我國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緣關係」為前提,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無真實血緣關係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屬於公法人?(A)國立成功大學 (B)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C)臺北市政府 (D)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評論內容】

行政法人整理:中央:1.兩廳院→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2.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3.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5.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6.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7.文化內容策進院(TAICCA)

地方:

1.台北流行音樂中心

2.高雄流行音樂中心

3.苗北藝文中心

4.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

5.高雄市立圖書館

6.台南市立美術館

【評論主題】4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立法院決議之覆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得提請覆議之標的為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B)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須經總統核可(C)立法院對於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

【評論內容】

要注意題目問的是「依憲法」還是「依憲法增修條文」

憲法第57條:接受或辭職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接受

雖然憲法第57條被凍結,但如果題目問依憲法還是要選接受或辭職

(可參考110四等關務特考第6題)

【評論主題】71 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某日兩造間之使用借貸契約,請求判決命乙返還借用物 A 畫,經受訴法院判決命乙應將該畫返還甲,終告確定後,乙對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在再審之訴程序進行中,

【評論內容】本題關鍵:1.再審對確定判決之執行原則不影響。2.再審程序實際上包含「再審之訴」、「本案之訴」。   再審之訴:撤銷原判決   本案之訴:主張原訴訟請求3.再審判決效力於原當事人間。4.利害關係人得輔助參加(於再審準用之)。選項中.....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55 金錢債權人甲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聲請強制執行(前案),第三人丙主張其為 A 屋真正所有權人,對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裁定丙提供擔保後停止前案之執行。嗣後乙之金錢債權

【評論內容】本題關鍵:停止執行對人的效力範圍、合併執行(或參與分配)、執行費。題目:金錢債權人甲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聲請強制執行(前案),第三人丙主張 其為 A 屋真正所有權人,對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裁定丙提供擔保後停止前案之執行。嗣後乙 之金錢債權人丁就 A 屋聲請強制執行(後案),執行法院將前、後案合併,丁聲請繼續執行。選項:(A)、(B):強制執行法(下稱本法)中,原則上採不停止主義,例外有本法第18條第2項之情形,法院「於必要情形依職權」或.....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