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加油!】評論
民法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
【茶米174】評論
(A) 拋棄繼承,性質上屬單獨行為→拋棄繼承性質上屬於1.身分行為(最高法院73年第2次民決) 2.單獨行為(通說) 3.要式行為(民法1174II明文) 其中單獨行為由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效力如下: 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代為之。 實務採折衷說(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 →民法1087、1088II亦有明文,繼承所得財產為其特有財產,自適用上開處分特有財產之限制規定 有利:V 不利:X(無效) 學說(林秀雄老師)認為:不利行為效力未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