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8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陳述:乙於某日向甲借貸 100萬元,已屆清償期全未返還云云(本訴訟、前訴訟)。就該借款 100 萬元是否交付之事實,兩造有所 爭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未併聲明請求判決 60 萬元,而僅為上開聲明,其起訴之合法性不因此而有欠缺
(B)在本訴訟繫屬之程序上,甲又增加請求判決命乙給付其餘借款 60 萬元時,不必徵得乙之同意
(C)在本訴訟經法院判決認定當事人間並未成立上開借貸契約,所以甲對乙之 100 萬元借款債權全不 存在,乃駁回甲之訴確定後,如甲又對乙提起後訴訟請求返還前訴訟未經聲明之借款餘額 60 萬元, 並未提出新事證,則法院應駁回後訴訟之請求
(D)在前訴訟經法院以上開借貸 100 萬元債務存在為由判決甲勝訴確定後,如甲又對乙提起後訴訟請 求返還前訴訟未經聲明之借款餘額 60 萬元,則在後訴訟程序上,乙不論有無提出新事證,均得再 爭執該借款交付之事實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後訴訟關於借款是否交付的問題與前訴訟屬於同一爭點,有爭點效的適用。選D。~~字數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