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 在甲有意基於新臺幣(下同)40 萬元之借款償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償還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起訴時得表明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最少應給付原告 8 萬元」
(B)如甲起訴時為未成年人卻未經合法代理,其訴經本案審理之結果,乙遭受敗訴判決確定時,乙亦得 主張甲有該項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而提起再審之訴
(C)甲及乙有意利用訴訟程序解決紛爭時,不得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審理
(D)甲起訴後,於法院試行和解時,得與乙合意請求受命法官在 10 萬元至 15 萬元之間酌定應返還之 借款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 第 244 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

【用戶】Chih-she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民事訴訟法 EN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用戶】1478520369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A) 甲於起訴時得表明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最少應給付原告 8 萬元」:依244IV,僅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可以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C) 甲及乙有意利用訴訟程序解決紛爭時,不得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審理:依436-8IV,得以兩造書面合意將訴訟程序從簡易轉小額(小額轉簡易則係依職權,法條是436-8II)

【用戶】HYC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A|第244條第1項,起訴原則上應表明訴訟標的,除第4項,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並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本案甲之債權已確定,不具損害不確定性及後發性,故不得僅表明最低額請求B|第496條第1項第5款,未經合法代理,僅限於代理權欠缺之一造當事人始得為之,他造當事人不得據為再審原因C|第436條之8第4項,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D|第377條之1第1項,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