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A)甲通過路口當時已經遵守相關行車交通規則,不成立過失致傷罪⇒甲駕駛完全遵守交通規則,可主張信賴原則,排除行為不法,毋庸負過失犯刑責。(B)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甲離開現場前,已確認乙已醒來且沒事 (C)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為甲對事故的發生並無過失 (D)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為乙並未受重傷⇒第 185-4 條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II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allen31c】評論
甲通過路口當時已經遵守相關行車交通規則,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其他人會遵守交通規則,無法預料乙闖紅燈駕車衝向甲發生車禍,甲並無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