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
(B)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2 人以上共同犯之者」,無責任能力人亦計算在內
(C)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兇器」,以行為人攜帶之初有行兇意圖為必要
(D)依實務見解,取得 5 歲幼童之同意而與之性交,不依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處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利維毯毯~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13號判決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不一定為有形的強制力,祇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即構成本罪。尤以性侵害案件常屬「密室犯罪」,被害人的證言自然是最直接也最明確的證明方法,從而被害人對於被告以...

【用戶】沖司律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攜帶凶器,不以攜帶時即有使用之意圖,即便當場隨地撿起之凶器,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即可

【用戶】利維毯毯~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13號判決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不一定為有形的強制力,祇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即構成本罪。尤以性侵害案件常屬「密室犯罪」,被害人的證言自然是最直接也最明確的證明方法,從而被害人對於被告以...

【用戶】沖司律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攜帶凶器,不以攜帶時即有使用之意圖,即便當場隨地撿起之凶器,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即可

【用戶】利維毯毯~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13號判決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不一定為有形的強制力,祇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即構成本罪。尤以性侵害案件常屬「密室犯罪」,被害人的證言自然是最直接也最明確的證明方法,從而被害人對於被告以...

【用戶】沖司律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攜帶凶器,不以攜帶時即有使用之意圖,即便當場隨地撿起之凶器,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即可

【用戶】利維毯毯~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13號判決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不一定為有形的強制力,祇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即構成本罪。尤以性侵害案件常屬「密室犯罪」,被害人的證言自然是最直接也最明確的證明方法,從而被害人對於被告以...

【用戶】沖司律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攜帶凶器,不以攜帶時即有使用之意圖,即便當場隨地撿起之凶器,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即可

【用戶】利維毯毯~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13號判決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不一定為有形的強制力,祇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即構成本罪。尤以性侵害案件常屬「密室犯罪」,被害人的證言自然是最直接也最明確的證明方法,從而被害人對於被告以...

【用戶】沖司律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攜帶凶器,不以攜帶時即有使用之意圖,即便當場隨地撿起之凶器,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即可

【用戶】利維毯毯~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13號判決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不一定為有形的強制力,祇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即構成本罪。尤以性侵害案件常屬「密室犯罪」,被害人的證言自然是最直接也最明確的證明方法,從而被害人對於被告以...

【用戶】沖司律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攜帶凶器,不以攜帶時即有使用之意圖,即便當場隨地撿起之凶器,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即可

【用戶】利維毯毯~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13號判決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不一定為有形的強制力,祇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即構成本罪。尤以性侵害案件常屬「密室犯罪」,被害人的證言自然是最直接也最明確的證明方法,從而被害人對於被告以...

【用戶】沖司律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攜帶凶器,不以攜帶時即有使用之意圖,即便當場隨地撿起之凶器,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即可

【用戶】利維毯毯~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13號判決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不一定為有形的強制力,祇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即構成本罪。尤以性侵害案件常屬「密室犯罪」,被害人的證言自然是最直接也最明確的證明方法,從而被害人對於被告以...

【用戶】沖司律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攜帶凶器,不以攜帶時即有使用之意圖,即便當場隨地撿起之凶器,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