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原審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與被告討論後,經被告授意提起上訴。該辯護人應以何人之名義提起上訴,始為合法?
(A)以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辯護人之上訴,性質上為代理上訴
(B)以辯護人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C)以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獨立上訴
(D)以辯護人或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均可。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被告則為有上訴權 之當事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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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釋字第 306 號解釋文本院院解字第三○二七號解釋及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一七 號判例,謂刑事被告之原審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應以被告名義 行之,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但上開判 例已指明此係程式問題,如原審辯護人已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而僅未 於上訴書狀內表明以被告名義上訴字樣者,其情形既非不可補正,自應依 法先定期間命為補正,如未先命補正,即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者,應予依法 救濟。最高法院與上述判例相關連之六十九年台非字第二○號判例,認該 項程式欠缺之情形為無可補正,與前述意旨不符,應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