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8 檢察官有客觀注意義務,不僅指通常審判程序中有之,即便在開始再審後之審判程序亦然,故當二審檢察官為在監的死刑犯受刑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檢察官將聲請書遞交法院後,就可以直接釋放在監受刑人
(B)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為節省訴訟程序可以直接撤回本件之起訴
(C)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不得請求法院為無罪判決,只能請求從輕判決
(D)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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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435 條 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

【用戶】羅馬房間記憶法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又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亦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2項)聲請非常上訴,無停止執行刑罰之效力。(司法院24年2月19日院解字第1221號解釋)

【用戶】Luna Huang

【年級】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430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A)為何錯? 直接釋放跟命停止執行差別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