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435 條 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
【羅馬房間記憶法】評論
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又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亦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2項)聲請非常上訴,無停止執行刑罰之效力。(司法院24年2月19日院解字第1221號解釋)
【Luna Huang】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430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A)為何錯? 直接釋放跟命停止執行差別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