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9 A 涉犯背信罪,獲不法利益 100 萬元。一審法院判決 A 有罪,惟漏未就 A 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檢察官與 A 均上訴二審,雙方未指摘漏未沒收部分,但二審法院調查後,認為一審漏未沒收部分違法, 無可維持,予以撤銷改判,判決 A 有罪,並諭知沒收 100 萬元。背信罪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5 款罪名,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二審沒收判決是初次不利益判決,A 得就二審沒收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B) A 不得對二審判決有罪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C)檢察官不得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法院
(D)如果一審諭知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檢察官得為 A 上訴第三審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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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初次沒收判決110台上2118被告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之案件,第一審判決有罪但未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二審判決有罪並宣告沒收,被告得否上訴第三審?本判決認為,第二審法院所為刑事被告本案沒收之判決得否上訴,端視該本案罪刑部分是否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定。第一審判決認無從為犯罪所得沒收宣告,二審予以撤銷,並諭知沒收,則其本案部分既屬第376條第1項之案件,且經第一、二審均論罪,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縱原審法院初次對上訴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其沒收部分亦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簡單說,一二審都有論罪,只是一審漏掉要跟你沒收,不代表沒事了,我二審把它沒收回來,你不能跟我囉嗦是第一次被判沒收而要有一次上訴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