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0 關於律師於刑事案件執行職務時之真實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案件進行中,被告之律師既然合理懷疑被告之陳述可能不實,就應該拒絕向法院提出之
(B)律師得協助被告與證人做開庭準備,要求原本說法與被告不一致的證人統一口徑,改依據律師準備 的腳本作陳述
(C)對於其陳述可能對自己當事人不利的證人,只要沒有威脅利誘,律師得動之以情,要求其受傳喚時 不要出庭作證
(D)於案件偵查中,被告律師即使推測檢調人員即將發動偵查,仍不得教唆被告儘速湮滅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逼逼啵啵逼啵啵

【年級】

【評論內容】選項(D)正確,不得教唆被告湮滅證據,符合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第1項)。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第2項)。」 

【用戶】Youcandoit

【年級】

【評論內容】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I 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II 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A)錯誤。本題為刑事案件,依照24條二項但書律師不得拒絕向法院提出。(B)錯誤。依照24條一項律師不得為之,否則尚可能會觸犯教唆偽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