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3 甲、乙、丙、丁四人是大學法律系同學,甲於 102 年開始擔任法官職務,乙和丙則於同年開始擔任執業律師,丁則於乙、丙共同經營之 A 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務助理。110 年 2 月甲和丁結婚,並於同年 買房、生子,下列甲法官所為,何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A)甲和丁結婚時,乙和丙出席婚宴並各自包紅包 3 千元,並於甲、丁買房入厝各自致贈甲賀禮 3 千 元,生子時又各自贈與甲賀禮 3 千元。上述禮金甲均未申報其長官或主管單位
(B)丁於 110 年 3 月間因車禍事故被訴過失傷害和損害賠償,甲無償為丁提供法律意見並撰寫答辯狀
(C)甲執行法官職務時,雖知悉乙律師確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但認此屬律師倫理規範範疇,並 未通知乙所屬之律師公會
(D)甲和乙、丙同是法律系籃球隊隊員,畢業後,乙、丙在 A 事務所無案件繫屬於甲法官時,每月固 定邀約甲一起在某大學籃球場打籃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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