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Isaac Jó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 、(D)法官法§19 (職務監督)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 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之。(B)為發揮法官自治之精神,法官會議對於對法官為職務監督之處分有建議權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3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一、依法律及司法院所定事務分配辦法,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事項。二、辦理法官考核之建議事項。三、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對法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四、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建議事項。前項第一款之議決對象,不包括調至他機關辦事之法官(C)法院組織法§ 110 法院行政監督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