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66 條第1項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依法條文義,輔佐人可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但不得直接詰問證人。
【用戶】accord:協議;一致;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輔佐人對於證據能力及證明力都可以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