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 甲因公然賭博財物,為警查獲時為脫免刑責而謊報乙之姓名年籍資料,檢察官依甲謊報之址傳喚無著後,向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受理後,因認事證明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該判決正本 送達乙後,乙不服提起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始發覺甲係冒乙之姓名。依實務見解,法院應如何處理 最為正確?
(A)法院應將判決中乙之姓名年籍資料裁定更正為甲
(B)法院應重新製作記載甲之姓名年籍資料之判決正本,並重為送達
(C)法院應撤銷第一審簡易判決,改判甲有罪
(D)法院應撤銷第一審簡易判決,改判乙無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實務上被冒名,通常程序和簡易判決處刑,處理方式有別。=>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六七號(號碼為我自加的)一、本院按法院審判之被告,係檢察官所指刑罰權對象之人,起訴書 所記載之被告姓名、年籍,一般固與審判中審理之人(對象)姓 名年籍一致,惟若以偽名起訴,而審判之對象為真正之犯罪行為 人確為檢察官所指被告之人,因刑罰權之客體同一,僅姓名年籍 不同,其於審理中查明時,由法院逕行更正被告之姓名年籍;其 於判決後始發現者,亦由原法院裁定更正姓名年籍重行送達即可 。二、但若依卷證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無法看出真正之犯罪行為 人,並可確信起訴書所指被告並非真正犯罪行為之人,且無從更 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自應就起訴書所指被告之人為有無犯罪行為 之裁判。因此,倘犯罪行為人持用他人之身分證,冒名接受警詢 未被發覺,檢察官並未實施偵查訊問,即依憑該他人身分證所示 姓名、性別、年齡、住所等資料,記載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於此情形下,因檢察官未為偵查行動,其內心本意無從依外觀上 客觀之事證憑斷,自僅得依聲請書所載者為審判對象;而第一審 簡易判決純為書面審理,行為人未為實際之訴訟行為,亦無從認 定其即為審判之對象。是卷內既無任何客觀上足資分辨其他犯罪 嫌疑人之人別資料,而現存之證據又已足認定犯罪事實,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法院應立即處分,則該所受請求 確定刑罰權範圍之被告,自應認係被冒名之人,而非真正之行為 人。若被冒名者對於該簡易判決不服,上訴於該管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一旦發現實情,該第二審法院應即撤銷第一審之不當 判決,改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不能任由檢察官當庭或事後以言詞 或書面變更其所指之被告為真正之行為人,否則非但有違訴訟關 係當事人恆定原則,亦有損冒名者之審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