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2 檢察官起訴甲想像競合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第一審法院認為竊盜不成立,另兩罪成立,故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竊盜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不服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三 罪均成立,撤銷改判,仍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述三罪,何者為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名?
(A)僅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B)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
(C)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二罪
(D)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竊盜三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376 條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用戶】accord:協議;一致;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竊盜跟詐欺是第376條所載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偽造文書不是,故偽造文書得上訴第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