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 通緝犯甲於 KTV 包廂內遇警察臨檢而遭逮捕,員警當場對甲之身體及隨身包實施搜索,發現有疑似海洛因粉末,隨即帶回警局。甲到警局後表示其機車停在 KTV 地下室停車場,員警通知巡邏警網前 往搜索該機車,經撬開置物箱,發現 1 把改造手槍。下列關於警察所為附帶搜索之敘述,何者最 為正確?
(A)合法。因附帶搜索之範圍及於「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故得對甲之機車實施附帶搜索
(B)不合法。因附帶搜索之範圍須限縮於「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該機車顯然已逾越此一範圍
(C)合法。因附帶搜索具有保全證據之作用,若非立即對該機車實施附帶搜索,證據有滅失之虞
(D)不合法。因附帶搜索限於原實施逮捕之執法人員,其他人員不得實施附帶搜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32號刑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之附帶搜索,屬無令狀搜索之一種,其目的在於保護實施拘捕或執行拘提、逮捕人員之安全,防止被逮捕人抗拒、逃亡或湮滅隨身攜帶之證據,且係為因應發生不及聲請搜索票之急迫、突襲情形所設之例外規定。而附帶搜索之範圍,明定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為限,其中所謂『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應指立即可控制之範圍,亦即在逮捕、拘提或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附近,而可立即搜索之處所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