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搶奪罪,經法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最終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檢察官不服,上訴至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地方法院合議庭認 為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依實務見解,檢察官此時得否再對第二審判決上訴?
(A)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高 等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B)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最 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C)不可以。簡易處刑判決,僅被告得上訴第三審,不容許檢察官上訴第三審
(D)不可以。簡易程序僅有一次救濟機會,此時檢察官不得上訴第三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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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449 條I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