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準備程序中辯護人主張檢察官偵查中所送鑑定不具證據能力,請求傳喚某大學教授出庭作證,說明該鑑定技術之原理以及為何已為先進國家所淘汰。受命法官當庭諭知於下次準備期日傳喚該大學教 授出庭。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調查證據之作為是否合法?
(A)不合法。鑑定人所使用技術是否可信,是法院自由心證的範圍,不應於準備程序中進行調查
(B)不合法。本於直接審理原則,應讓合議庭於審判中有直接觀察鑑定人之機會,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 中不得為有關證據能力之證據調查
(C)合法。準備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審判期日的迅速集中審理,受命法官應做廣泛的實質與程序之證 據調查,釐清爭點,促進訴訟經濟
(D)合法。準備程序本就有篩選證據之功能,故受命法官得就證據能力之有無進行證據調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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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273 條第1、2項I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