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甲懷疑其子乙偷竊家中個人金飾,乃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受理並製作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因已開始偵查,故甲不得再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B)該告訴筆錄依法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C)告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且在偵查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D)經偵查後,發覺除乙外,鄰居丙為共同正犯,若甲撤回對乙之告訴,檢察官仍得起訴丙竊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第 323 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

【用戶】HAO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關於C選項,另可參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九十一、告訴人於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並不以具備律師資格者為限。告訴代理人不論為律師或非律師,於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證物。外國人如委任告訴代理人,其委任狀或授權書之審核,應與受理本國人案件持相同之態度,如依卷證資料已足認其委任或授權為真正,而他造亦不爭執,即無須要求其委任狀或授權書應經認證。(刑訴法二三六之一)

【用戶】acx15963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D)乙為親屬間竊盜為相對告乃 告訴需申告犯罪事實+表達訴追意思表示+指明人犯丙則為非告乃 所以不須甲之告訴 檢察官本可起訴

【用戶】沖司律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自訴323 原則上公訴優先原則,開始偵查後不得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