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該當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A)討債集團成員甲因討債而對 A 所有的紅磚圍牆噴上白色油漆
(B)甲將一大盆狗糞潑灑於豬肉攤老闆 A 所賣的豬肉,使攤上豬肉受大面積糞便污染
(C)甲將室友 A 所有之鬧鐘丟入魚缸,使無防水功能的鬧鐘浸水而不再作響
(D)甲打開鳥籠,使室友 A 養於鳥籠中的金絲雀振翅高飛離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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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阿答力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1名莊姓男子不滿...
【用戶】Me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 354 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用戶】沖司律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毀損罪要使物失去功能或者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