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甲與 A 均為流氓,因搶奪地盤發生糾紛,甲遂決意持刀砍斷 A 腳筋、讓其殘廢。乙對此並不知情,但乙因與 A 也有黑道糾紛,為教訓 A,乃以新臺幣 20 萬元唆使甲傷害 A 讓其殘廢。甲心想多賺 20 萬元,便一口答應。當晚,甲持水果刀前往 A 家門前埋伏,計畫等 A 回來就動手。此時,碰巧巡邏 員警經過,見甲鬼鬼祟祟,便上前盤查,甲心虛逃跑而遭警察追上逮捕,甲之後接受偵訊時坦承上述 情事。依實務見解,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教唆犯
(C)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幫助犯
(D)甲成立重傷罪之預備犯、乙無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1.甲遂決意持刀砍斷 A 腳筋、讓其殘廢⇒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構成重傷。2.埋伏僅成立預備犯,惟重傷害罪不罰預備犯,故甲無罪。3.依據共犯從屬性,因為不存在正犯,故乙亦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