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關於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要件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條所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不包括違背職務之行為,僅得準用第 121 條規定處罰之
(B)本條適用範圍,除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外,亦包括第 122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C)本條所述行為人,於成為公務員後反悔而拒不履行期約內容,依然成立犯罪,但僅負未遂犯刑責
(D)本條僅預設受賄賂人之準用罰則,至於行賄之人則不在處罰之列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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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善意第三人】評論

〈淺淺補充〉刑法第123條:「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看完整詳解

利維毯毯~】評論

第123條(準受賄罪)

四季春珍波椰半糖去冰自帶環】評論

(B) 因為123是罰你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的行為,所以會是準用122II而非第一項。(C) 本罪無未遂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