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善意第三人】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7 有關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只要一有洩漏或交付行為,犯罪即已成立 (B)公務員縱使因過失而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亦成立本罪 (C)本罪為必要共

【評論內容】(C)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選項前段: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正確選項後段: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錯誤,二者不適用刑總中之參與關係,無法亦不應成立共同正犯

【評論主題】17 有關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只要一有洩漏或交付行為,犯罪即已成立 (B)公務員縱使因過失而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亦成立本罪 (C)本罪為必要共

【評論內容】(C)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選項前段: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正確選項後段: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錯誤,二者不適用刑總中之參與關係,無法亦不應成立共同正犯

【評論主題】17 有關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只要一有洩漏或交付行為,犯罪即已成立 (B)公務員縱使因過失而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亦成立本罪 (C)本罪為必要共

【評論內容】(C)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選項前段: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正確選項後段: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錯誤,二者不適用刑總中之參與關係,無法亦不應成立共同正犯

【評論主題】17 有關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只要一有洩漏或交付行為,犯罪即已成立 (B)公務員縱使因過失而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亦成立本罪 (C)本罪為必要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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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7 有關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只要一有洩漏或交付行為,犯罪即已成立 (B)公務員縱使因過失而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亦成立本罪 (C)本罪為必要共

【評論內容】(C)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選項前段: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正確選項後段: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錯誤,二者不適用刑總中之參與關係,無法亦不應成立共同正犯

【評論主題】51 甲簽發本票向乙借款。乙執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持之聲請執行法院對甲為強制執行,查封甲之船舶及建造中船舶多艘。有關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皆準用對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 (B

【評論內容】強執法第114條第1項:「海商法所定之船舶,其強制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建造中之船舶亦同。」 海商法第3條第1款:「下列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一、船舶法所稱之小船。……」 船舶法第3條第8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八、小船:指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7 有關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只要一有洩漏或交付行為,犯罪即已成立 (B)公務員縱使因過失而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亦成立本罪 (C)本罪為必要共

【評論內容】(C)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選項前段: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正確選項後段: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錯誤,二者不適用刑總中之參與關係,無法亦不應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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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選項前段: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正確選項後段: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錯誤,二者不適用刑總中之參與關係,無法亦不應成立共同正犯

【評論主題】17 有關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只要一有洩漏或交付行為,犯罪即已成立 (B)公務員縱使因過失而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亦成立本罪 (C)本罪為必要共

【評論內容】(C)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選項前段: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正確選項後段: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錯誤,二者不適用刑總中之參與關係,無法亦不應成立共同正犯

【評論主題】55 債權人甲持和解筆錄,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請求拍賣乙之 A 土地,償還乙積欠甲之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債權人丙持假扣押裁定,於 A 土地遭查封之翌日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 行,

【評論內容】

(D)強執法第33條:「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此為雙重查封禁止原則之展現。本題甲之金錢債權終局執行與丙之假扣押執行競合,其最終目的皆係拍賣標的物以分配價金,彼此不相牴觸,依上開規定,應合併其執行程序。

【評論主題】18 關於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要件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本條所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不包括違背職務之行為,僅得準用第 121 條規定處罰之 (B)本條適用範圍,除第 121 條不違背職

【評論內容】〈淺淺補充〉刑法第123條:「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71 原告甲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某名畫一幅,經第一審判決甲勝訴後,乙提起上訴;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該名畫遭火燒毀,甲乃以情事變更為由,改為請求乙返還價 金。下列敘述,何者

【評論內容】補充(D)甲欲在第二審使追加丙為被告,此將嚴重侵害丙之審級利益,因丙於第一審時未被賦予攻防機會,依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3次民庭決議:「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因可利用原訴訟資料,除有礙於對造防禦權之行使外,得適用於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在第二審依第446條第1項適用第255條第1項第2 款規定變更或追加.....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4 甲為 A 地所有人,與乙就 A 地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因此有權占有 A 地 (B)甲交付 A 地於乙,乙將 A 地出租且交付於丙使用。對甲而言,丙無

【評論內容】(D)民法第425條揭示鼎鼎大名之買賣不破租賃(精準地說應係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惟有無所謂所有權讓與不破使用借貸,則有爭論,學說上存有肯否二說。肯定說:強調債權物權化之基礎不在有償無償,而係交付占有之事實,使權利狀態具公示性下,即應類推適用第425條,賦予債權物權化效力。否定說(通說):使用借貸與租賃存有根本之不同,如租賃惟有償,使用借貸為無償;租賃設籍居住權,且承租人依通念多為經濟弱勢,應特別給予保護,而使用借貸則無此社會性考量。故在此仍應維護債權契約.....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