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實務上認為,使用借貸不能類推適用§425買賣不破租賃。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字數不夠
【善意第三人】評論
(D)民法第425條揭示鼎鼎大名之買賣不破租賃(精準地說應係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惟有無所謂所有權讓與不破使用借貸,則有爭論,學說上存有肯否二說。肯定說:強調債權物權化之基礎不在有償無償,而係交付占有之事實,使權利狀態具公示性下,即應類推適用第425條,賦予債權物權化效力。否定說(通說):使用借貸與租賃存有根本之不同,如租賃惟有償,使用借貸為無償;租賃設籍居住權,且承租人依通念多為經濟弱勢,應特別給予保護,而使用借貸則無此社會性考量。故在此仍應維護債權契約.....看完整詳解
【ㄚ】評論
(B)(C)基於債權相對性,「對甲而言」,乙才有合法佔有權源(使用借貸契約)。丙、丁的契約相對人是乙,所以至多於甲主張民法第767條1項時,主張連鎖佔有。
【Meng】評論
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討論事項: 甲同意乙無償在甲所有土地上建造三層樓房一棟,未約定使用土地期限,不久之後,乙所有房屋經其債權人聲請查封拍賣,由丙拍定買受,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甲即以丙不得繼受伊與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屬無權占有為由,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訴請丙拆屋還地,是否應予准許?決議:採丙說: 視具體個案情形決定之。按使用借貸契約係債之關係,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丙買受系爭房屋,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系爭土地所有人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原則上不得執該關係主張其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權利。惟於具體個案,尚應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房屋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如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仍應駁回其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