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丙、丁願意共同擔保甲之借款債務,共同與乙訂立連帶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證契約為可分之債,丙、丁各對乙負擔 50 萬元
(B)丙、丁為甲之連帶保證人,三人對甲之借款債務負同一責任,甲、丙、丁三人平均分擔借款債務
(C)若丙對乙另有 30 萬債權,乙向丁請求清償時,丁不得以丙對乙之 30 萬債權主張抵銷
(D)丙、丁對乙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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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277 條(抵銷之限制絕對效力)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他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所以丁可以主張丙對乙之30萬債權來抵銷,C錯。甲丙丁三人屬於連帶債務人,就是三人共同負擔對乙的債務100萬元。→ A、B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