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婚生子女於生父死亡後,如生父無繼承人,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被告提起認領之訴
(B)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其出生時
(C)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死亡後,檢察官得基於公益之理由提起認領之訴
(D)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親子關係,無須認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1065 條(認領之效力(一)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D正確 第 1067 條(認領之請求)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A正確 第 1069 條(認領之效力(二)-溯及效力)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A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