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0 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命乙最少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主張:甲於 110 年 2 月 1 日遭乙駕車撞傷,導致嚴重之骨折,為此花用醫療費用數十萬元,受害之身體部位仍續加劇中,為此起訴等語。 對此,乙請求駁回甲之訴,抗辯:乙駕車並無過失,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請求之賠償金額雖不盡明確,但受訴法院不得認為其訴之聲明不備起訴之程式要件而予以駁回
(B)本件訴訟於 110 年 5 月 30 日辯論終結後,經判決乙應賠償甲 30 萬元終告確定,在乙尚未依此判 決為給付賠償金以前,甲發現其因 110 年 2 月 1 日乙駕車衝撞受傷之程度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又 更嚴重,以致再增加支出前判決所未曾斟酌之醫療費用 15 萬元,就此增加支出之醫療費用,甲得 另起訴請求變更前判決所宣示之賠償金額
(C)在受訴法院調查兩造所聲明之證據後,形成心證認為甲所受損害金額為 50 萬元時,得逕判決:乙 應賠償甲 50 萬元
(D)法院在調查、斟酌鑑定報告之內容後,形成心證認為甲所受損害亦因其自己未遵守交通規則所造成 時,應將此事實曉諭兩造為辯論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四季春珍波椰半糖去冰自帶環

【年級】

【評論內容】(A) 244IV(B) 397I(C)........

【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244 條 (起訴之程式)☆ ★★,...

【用戶】NUO

【年級】

【評論內容】(A)正確。因損害賠償事件通常有損害額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