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A)甲舉槍射擊眼前之人,認為該人係仇人乙,殊不知該人乃路人丙,甲成立打擊錯誤,對丙構成過失致死罪⇒打擊錯誤更正為客體錯誤(B)甲計畫殺害仇人乙,開車至乙住處途中不慎撞死人,甲下車察看後,發現係仇人乙,內心十分高興,甲不成立殺人罪⇒ 不成立殺人罪,僅成立過失致死罪。(C)甲欲開槍射死乙,但打死旁邊之丙,屬於打擊錯誤,依通說見解得阻卻或減免罪責⇒沒這通說…(D)甲舉槍射擊仇人乙,想像乙心臟中彈立即死亡,然而乙心臟先天偏右,並未立即死亡,而係死於失血過多無人救援,甲對乙構成過失致死罪⇒主觀預見因果歷程,與客觀因果歷程不一致,此乃因果歷程錯誤。但因果歷程沒有產生重大偏離,甲還是開槍殺了乙。⇒仍論殺人罪。
【allen31c】評論
甲開車至乙住處途中不慎撞死人,甲開車不慎撞死人,係屬應注意未注意,屬於過失致死,甲僅下車查看後發現假好是仇人不影響過失致死的構成要件
【大榴槤】評論
B行為時與故意必須要同時存在所以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