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7 甲 60 歲與其女乙同住,另有子丙在外生活,甲可以自理生活,但常出門會走失,找不到回家的路,也曾被詐騙辦理手機門號,乙不堪其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法院認甲應受監護宣告,選定乙為監護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之裁定僅需送達乙、丙即可
(B)乙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法院審理後,認甲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但有輔助宣告之原因,未經 聲請,不得裁定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C)甲受輔助宣告後,經過 3 年,身心情況惡化,不認得乙、丙,且無法自理生活,法院得依職權將甲 之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
(D)乙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法院選任丙為監護人,丙得以其罹患癌症,不能執行監護為由,聲請法院 許可其辭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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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A第 127 條 (對無訴訟能力人之送達)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