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雅雅】評論
(A)錯誤,按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PS:原則上對於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沒有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是不可以上訴第三審的,但是有時候會依照情況,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然而本題沒有特別說,所以不用想太多!)(B)正確,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再按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四項之規定,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PS: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裁定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或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而言,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亦可參酌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326號、71年台再字第210號、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80年台上字第1326號判例以及93年度台抗字第429號判決。)故原告請求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之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法官迴避(.....看完整詳解
【Chih-sheng】評論
再抗告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
【四季春珍波椰半糖去冰自帶環】評論
(B) 36聲請法官★★★★★★★★,...
【歪歪】評論
<92年第15次民庭決議>抗告法院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