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1 原告甲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某名畫一幅,經第一審判決甲勝訴後,乙提起上訴;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該名畫遭火燒毀,甲乃以情事變更為由,改為請求乙返還價 金。下列敘述,何者
【評論內容】
(A)錯誤,甲於第二審程序中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事由,該請求係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故自屬訴之變更,亦無違誤,俾臻適法。(B)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之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依題所示,乙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甲此時為被上訴人,又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而為訴之變更,倘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應撰寫為廢棄原判決(交付畫),甲於第二審法院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予以駁回。(PS:通常是直接廢棄原判決,再者,廢棄原判決時之處置,原則上二審應依其所得訴訟...
【評論主題】71 原告甲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某名畫一幅,經第一審判決甲勝訴後,乙提起上訴;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該名畫遭火燒毀,甲乃以情事變更為由,改為請求乙返還價 金。下列敘述,何者
【評論內容】
(A)錯誤,甲於第二審程序中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事由,該請求係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故自屬訴之變更,亦無違誤,俾臻適法。(B)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之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依題所示,乙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甲此時為被上訴人,又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而為訴之變更,倘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應撰寫為廢棄原判決(交付畫),甲於第二審法院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予以駁回。(PS:通常是直接廢棄原判決,再者,廢棄原判決時之處置,原則上二審應依其所得訴訟...
【評論主題】75 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下列何者得提起再抗告?(A)本案訴訟為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通常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准予 假扣押裁定之抗告,所為抗告有理由之裁定 (B)原告請求
【評論內容】(A)錯誤,按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PS:原則上對於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沒有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是不可以上訴第三審的,但是有時候會依照情況,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然而本題沒有特別說,所以不用想太多!)(B)正確,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再按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四項之規定,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PS: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裁定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或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而言,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亦可參酌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326號、71年台再字第210號、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80年台上字第1326號判例以及93年度台抗字第429號判決。)故原告請求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之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法官迴避(.....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70 關於第二審法院得否將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在原告甲妻列乙夫為被告,請求家事法院判決准兩造離婚並移轉 A 屋所有權登記之事件,兩造於 第一審訴訟程序均未抗辯受訴法院不得為審
【評論內容】(A)錯誤,可參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2號民事裁定:不可行同種類訴訟之案件原則上不得合併審理,倘若於家事訴訟程序中,本於家事案件統合處理原則,係可經由家事法庭為相關之案件統合並做妥適之處理。再者,民事財產案件本就不若家事事件審判權具有強行法規性,因此就該移轉A屋所有權登記之事件誤用家事程序,兩造當事人均未抗辯受訴法院不得為審判,第二審法院不得以此為由廢棄原判決並發回該事件。(PS:反過來不行唷!!因為民事法院無權審理家事案件)(B)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依題可以得知原.....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