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6 關於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承攬人對定作人訴請給付報酬金事件,為了整理工程有無瑕疵之爭點,得由法院依職權將事件移 付調解
(B)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之訴訟事件,法院亦得依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C)訴訟事件經法院移付調解者,於調解成立後,當事人主張其有無效之原因時得請求繼續審判
(D)在離婚協議無效確認訴訟事件,如經兩造同意得為兩次以上之移付調解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420-1 條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

【用戶】Chih-she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移付調解一、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不一定要以判決解決,能夠透過調解、和解,不失解決問題的辦法,比判決還能達到息爭止訟,讓社會更加和諧。二、為擴大調解功能,增加雙方當事人程序選擇的機會,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特別規定在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的民事事件,可以經由兩造的合意,將案子移付調解,因此在案件終結以前,不論案件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雙方都可以合意將案件另外移付調解。可以由原來的承辦法官進行調解,也可以透過法院委任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三、調解成立後和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果,如果對方沒有履行調解內容,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若因此而調解成立,原告還可以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四、至於如果仍然沒有辦法調解成立,案件就會回到原來的程序繼續辦理。此外,第二審訴訟繫屬中,如兩造同意亦得移付調解。

【用戶】四季春珍波椰半糖去冰自帶環

【年級】

【評論內容】(C) 420-1IV準380II(D) 家29I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用戶】Me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A)民訴420-1第一項(B)民訴463準用420-1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