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8 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其新臺幣 5 萬元,法院依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審理後,認甲之請求全部有理由,乃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北地院所為甲勝訴之判決書僅記載主文,不記載判決理由,並無不合法
(B)臺北地院就訴訟費用所為判決,除了命負擔之對象及比例外,必須確定其費用額
(C)本件判決不論原告甲有無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臺北地院均應依職權宣告原告得假執行
(D)若乙對本件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書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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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436-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