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7 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 A 車,陳述:甲所有之 A 車被乙竊走,為此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語(本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本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甲可再聲明:如 A 車返還之執行無效果時,乙應賠償甲若干元
(B)在本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乙辯稱:其已於甲起訴前將 A 車出售並交付予丙云云,此時甲可再聲 明:如本訴訟之請求為無理由時,請求判決命乙賠償甲若干元
(C)甲起訴時可於本訴訟合併聲明:如 A 車返還之執行無效果時,乙應賠償甲若干元,以及如本訴訟 之請求為無理由時,請求判決命乙賠償甲若干元
(D)在本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乙辯稱:其已於甲起訴前將 A 車出售並交付予丙云云,此時甲不可將 本訴訟之請求,變更為請求判決命乙賠償甲若干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Wu Jia Sh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在同一訴訟中,原告對於被告合併主張數個不...

【用戶】HYC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A、B、C|甲得以預備合併提起,於先位訴訟請求乙返還A車無理由時,始審理備位請求乙須賠償返還無果之損害D|第255條第1項第2款,於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