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983 條(結婚之實質要件(三)-須非一定之親屬)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A:丙己是旁系血親六親等,不能結婚B:丙己是旁系血親七親等,可以結婚D:姻親關係消滅也是不能結婚C:親家不是姻親關係,所以可以結婚,這樣子親上加親,超歡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