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一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生有一女己。丙己相戀結婚。下列關於當事人間婚姻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與丁為旁系血親四親等之表兄弟,則丙己之婚姻無效
(B)若丙與丁為旁系血親六親等之表兄弟,則丙己之婚姻無效
(C)若丙己結婚後,甲與戊相繼過世,乙丁若相戀結婚,並未違反民法近親結婚限制之規定
(D)若丙己後來離婚,不久後乙過世,甲己若相戀結婚,其婚姻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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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983 條(結婚之實質要件(三)-須非一定之親屬)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A:丙己是旁系血親六親等,不能結婚B:丙己是旁系血親七親等,可以結婚D:姻親關係消滅也是不能結婚C:親家不是姻親關係,所以可以結婚,這樣子親上加親,超歡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