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1 關於法庭公開審理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婚姻無效確認訴訟,經當事人兩造同意始得不在公開法庭審判
(B)為整理本案之爭點,受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兩造律師,在訴訟程序外,一律不得於受訴法官不在場之 適當場所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C)法院為判斷公務員所掌之文書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而命其提出時,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D)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一律應採法庭公開之形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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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Isaac Jó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婚姻無效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為原則。家庭事件法 第 9 條家事事件(如婚姻無效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三、法律別有規定。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B) 為整理本案之爭點,受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兩造律師,在訴訟程序外,一律不得於受訴法官不在場之適當場所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第 270-1 條 (C) 法院為判斷公務員所掌之文書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而命其提出時,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正確:第344 條第二項、第 350 條第二項(D) 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一律應採法庭公開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