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甲與乙、丙、丁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甲指定乙與丙執行有關護養療治事項。甲指定丁執行財務管理事 項。甲受監護宣告後,乙經法院許可辭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許可辭任時,應另行選定執行護養療治事務之監護人
(B)由丙繼續執行護養療治之事務
(C)由丙、丁共同執行一切監護事務
(D)乙與丙為一體,乙一人辭任,效力及於丙。由丁單獨任監護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國考分母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關鍵字在「意定監護契約」,所以要尊重當事人之意思如有適當之人選,法院不得任意更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