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甲於生前作成遺囑,將自己所有之 1 克拉鑽戒遺贈友人乙。但不久後,甲另結新歡丙,將該鑽戒贈與丙並交付之。甲死亡時,遺產僅有新臺幣(下同)5,000 元現金。乙得否對甲之子女丁(唯一繼承人) 請求給付 5,000 元?
(A)可。因乙對丁有履行遺贈請求權,此為債權之性質,丁應以所得遺產 5,000 元為限,對乙負清償責任
(B)不可。因甲對乙之遺贈侵害丁之特留分,丁主張扣減後,僅給付 2,500 元予乙即足
(C)不可。因遺贈標的物即鑽戒,在繼承開始時不屬於遺產;但乙得主張甲丙之無償行為害及乙對甲之 債權,而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D)不可。因甲在作成遺囑後,將遺贈標的物贈與丙,視為撤回遺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1221 條(視為撤回(二)-遺囑與行為牴觸)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鑽戒已經交出去了,沒辦法給遺贈給乙了,選D。